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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武帝在位期间开始盐业仍由私营元狩中在实行铁官营的同时以同样

    时间:2022-11-27 01:00:30  编辑:快推网  来源:  浏览:478次   【】【】【网站投稿
    汉武帝在位期间,开始盐业仍由私营。元狩中在实行铁官营的同时,以同样的理由把富商大贾谋取厚利的盐业收归官营。食盐官营的办法是,民制、官收、官运、官销。募民自备生产费用煮盐,官府提供主要的生产工具牢盆(煮盐用的大铁锅)以间接控制其生产,产品由官府收购。私自煮盐要受太刂左趾的刑罚,工具和产品没收入官。盐业在中央归大司农属下的斡官经管,产区和主要中转地则设隶属于大司农的盐官,盐官设有长、丞,亦可由郡守提名

    汉武帝在位期间,开始盐业仍由私营。元狩中在实行铁官营的同时,以同样的理由把富商大贾谋取厚利的盐业收归官营。食盐官营的办法是,民制、官收、官运、官销。募民自备生产费用煮盐,官府提供主要的生产工具牢盆(煮盐用的大铁锅)以间接控制其生产,产品由官府收购。私自煮盐要受太刂左趾的刑罚,工具和产品没收入官。盐业在中央归大司农属下的斡官经管,产区和主要中转地则设隶属于大司农的盐官,盐官设有长、丞,亦可由郡守提名任命。据《汉书·地理志》的记载,西汉末年和王莽时期设置盐官的郡国和县共三十七处,分布于二十七个郡国。盐官主管盐的生产、分配及大规模的转运;盐的销售亦由官府组织;或是置吏设肆售卖,或是通过特许的小商人进行分销。

    盐的官营,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限制了大工商业主,在当时有其积极意义,但盐价因此提高,却增加了广大人民的负担。昭帝时盐铁之议中,贤良文学曾大力攻击盐铁官营,但事关财政收入,并未废止。宣帝地节四年(前)曾一度降低盐价。元帝初元五年(前)曾与铁官等一同废罢,永光三年(前)又因财政困难而恢复。王莽行五均六筅,盐是其中之一。地皇三年()废除。东汉建国,由太尉属下的金曹主盐铁事,产地仍设盐官,属于郡国,由郡的金曹掌管,只主课税,不再官营。章帝元和(~)中,因财政困难,一度实行盐铁官营,和帝即位()即行废止。此后,盐官仍主课税,收人归少府,直到汉末。

    秦汉酒榷

    秦汉时官府对酒类的专卖。又称榷酒酤,榷酤。榷是独木桥,借以形容独占其利的垄断性的经济行为。秦和汉初,除秦律规定住在农村的百姓禁止卖酒,违者受罚,和汉景帝中元三年(前)因天旱暂禁酤酒外,很少见到官府干涉私人生产和销售酒类的记载。西汉前期,由于酒业开放私营,利润很高,豪商大贾往往以此致富。汉武帝时,为了补偿浩大的财政开支,继盐铁官营之后,于天汉三年(前)根据少府丞、令的建议,在桑弘羊主持下开始实行榷酒。由大司农属下的斡官经管,郡国设榷酤官代办具体事务,酒利上缴中央。当时酒的生产由官府控制,自设酿酒作坊,也有的是由官府提供酿酒原料和法式,交私营工商业者承包生产。产品由官府垄断销售,特许存在的小酒商品是零星分销性质。酒榷与官营的盐、铁并称“三业”,成为当时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酒榷实行十八年,于昭帝始元六年(前)盐铁之议后,在反对派的压力下由桑弘羊与丞相田千秋共奏罢之,改为许私人经申报后自酿自卖,政府收取酒税,规定每升酒价不超过四钱。但未经申报而私卖的,仍属禁止之列。此后,大工商业者经营的酒业又有了恢复和发展,成帝时赵君都、贾子光等且以卖酒称霸于长安。王莽始建国二年(),再度恢复榷酤,为“六”之一。各郡设专职官员酒士经营,办法较前更细,进一步控制了生产,官自酿酒以盈利的十分之七人官,十分之三补充原料以外的生产费用。王莽败亡的前一年(地皇三年,公元)废罢。东汉时,酒榷已不再施行。

    两汉均输

    汉朝官府利用各地贡输收入为底本,进行贩运贸易的一种经济措施。均输之称,先秦时已出现,其原义是指政府按距输所远近增减各地贡输数量以均劳费;汉武帝时推行的均输,始有新的含义。

    当时,为了弥补军事上的浩大开支和限制富商大贾经营贩运贸易的牟利活动,继盐铁官营之后,汉政府于元鼎二年(前)桑弘羊任大农丞时,即试办均输,很快取得成效。但由于政府将实行告缗令(见告缗)及其他财政措施所得的大量缗钱分发各官署自行采办物资,各官署互相争购,引起物价上涨,官营商业犹待有一个统一的领导;也由于各地贡输不尽符合官府需要,有的质量低劣,远途运输费用过大,往往超过贡物本身的价格,影响财政收入,这些弊病在尚未推行均输的地区依然存在。为此,桑弘羊在元封元年(前)以治粟都尉领大农事后,遂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均输法,把政府征收运销物资的权限基本上集中于大农。西汉政府在郡国设置均输官,有的即以均输官(长)命名,有的则以各地的特产命名,如木官、桔官、圃羞官等。均输官受中央派出的大农部丞管理,而统属于大农属下的均输令、丞。此外,少府、太常属下有均官,水衡都尉属下有均输令,分别主管其掌握物资的均输事宜。

    均输的办法是,将各郡国应缴的贡物,按当地市价折合为商人一向贩运出境的丰饶而价廉的土特产品,连同输往中央的运价一起折算,就地缴给均输官。除由均输官将其中一部分运往京师,供官需或交平准出售外,其他部分再加上均输官另行收购的物资,都运往价贵的地区出售。有时还把出售所得在卖地再收购当地产品,易地出售,辗转贩运交易。这样,封建政府除了得到符合需要的地方贡纳之外,可以从贩运贸易中得到大量收入,又减省了某些不必要的贡输远程运往京师的耗费;同时也加强了各地的物资交流,并限制了从事长途贩运贸易的大商人的活动;此外,政府还利用均输所得物资发展了与匈奴、西域等边疆民族的贸易。

    均输法实施后也发生违反立法原意的一些弊病,如向民勒买并非当地常产的物品,使百姓只好贱卖自己的产品以满足均输官的要求;交纳产品时受到官吏的刁难;均输官在出售产品时又往往进行欺诈等。但总的说来,均输法的推行还是起了积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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